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2016年7月26日七屆十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行為,督促公司依法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辦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自行審慎判斷存在《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應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的事后監管。
第四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暫緩披露。辦理暫緩披露的信息需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相關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
第五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辦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相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
第六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制度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條 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相關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第八條 在實際信息披露業務中公司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決定對特定信息作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應當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登記,并經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后,交由董事會辦公室專人妥善歸檔保管,相關人員應書面承諾保密。董事會秘書登記的事項一般包括:(1)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2)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3)暫緩披露的期限;(4)暫緩或豁免事項的知情人名單;(5)相關內幕人士的書面保密承諾;(6)暫緩或豁免事項的內部審批流程等(審批流程表詳見附件)。
第九條 已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現市場傳聞的,公司須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并對外披露。
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的,公司須及時公告相關信息,并披露此前該信息暫緩、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內部登記審核等情況。
第十條 公司確立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責任追究機制,對于不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或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及期限屆滿,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的,將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和分管責任人等采取相應懲戒措施,具體參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問責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的其他事宜,須符合《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參照本制度執行。以前制度若有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
附件:
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事項登記審批表
登記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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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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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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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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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或豁免披露的 事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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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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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披露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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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填報暫緩或豁免事項的知情人名單 |
□是 □否 |
相關內幕人士是否已書面承諾保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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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部門(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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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秘書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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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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